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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服務對象

一般居家三管個案

Δ 收案條件為出院返家後需持續照護之病人、病情穩定,有明確醫療護理項目者、病患只能維

 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。

Δ 長期照顧需求之社區失能民眾,且核定有居家護理需求(需同時符合1、2、3或符合4者):

  1. 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,即清醒時50%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。

  2. 有明確之醫療或護理服務需要者。

  3. 罹患慢性病需要長期護理之個案或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個案。

  4. 領有失智症殘障手冊或CDR(臨床失智評估量表)>1分且有造成照顧者困擾之行為問題。

收費標準

(a)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,實施之收費標準一般健保身分,應負擔收費標準5%,其餘依健保局規定收費,實施之收費標準如右表。

​(b)超次服務或於非上班時間服務時,將視情況調派人力出勤,酌收護訪費(技術費加一般材料費)及人員出勤費,另依本居護所至案家距離計算交通費6公里(含)以内交通費為150元,超過6公里,每1公里加收20元。

收費標準.p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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