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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對象
一般居家三管個案
Δ 收案條件為出院返家後需持續照護之病人、病情穩定,有明確醫療護理項目者、病患只能維
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。
Δ 長期照顧需求之社區失能民眾,且核定有居家護理需求(需同時符合1、2、3或符合4者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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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,即清醒時50%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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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明確之醫療或護理服務需要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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罹患慢性病需要長期護理之個案或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個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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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有失智症殘障手冊或CDR(臨床失智評估量表)>1分且有造成照顧者困擾之行為問題。
收費標準
(a)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,實施之收費標準一般健保身分,應負擔收費標準5%,其餘依健保局規定收費,實施之收費標準如右表。
(b)超次服務或於非上班時間服務時,將視情況調派人力出勤,酌收護訪費(技術費加一般材料費)及人員出勤費,另依本居護所至案家距離計算交通費6公里(含)以内交通費為150元,超過6公里,每1公里加收2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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